(1)在襄陽(yáng)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長(cháng)期在異地居住、因公需駐外地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,可以申請辦理異地居住登記手續。
(2)辦理異地居住人員要在自己選定的醫院就醫,不在自己選定的醫院就醫所發(fā)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報銷(xiāo);如因選定的醫院條件有限不能診治的,可由選定醫院出具轉診證明,轉到上一級醫院治療。
(3)在辦理了異地居住登記期間,再回襄陽(yáng)就醫,其相應住院費用按異地就醫規定處理。
(4)辦理異地居住登記之后在異地居住一年以上的,若再回襄陽(yáng)居住,必須申請取消異地居住登記。